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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常财会〔2016〕3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根据省财政厅部署,决定在常州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使各单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贯穿于单位的各个层级,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范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本部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辖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工作要求。各单位应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见附件3)。各市级主管部门和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指导。

    (三)总结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在10月10日前将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交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交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辖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评价表和报告提交辖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业务处室负责对分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督促、检查和评价表及报告的收集汇总;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指导及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的撰写和上报。

    附件:1-3(点击下载)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填表说明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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